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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保候审派出所叫去做笔录说这事能了了是真的嘛

发布时间:2025-11-27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您的问题,我们总结以下常见错误操作:
1. 轻信口头承诺不追问:仅听派出所口头说“这事能了”就放松警惕,未要求出具书面文书,导致后续公安机关以“证据不足需补充侦查”为由重新传唤,甚至移送起诉,错失应对时机。
2. 笔录中随意承认事实:做笔录时为了“尽快了结”,在派出所引导下承认未实际实施的行为,导致笔录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,即使后续想推翻也因签字确认而困难重重。
3. 未留存传唤及笔录证据:未对传唤过程、笔录内容进行录音或拍照(经允许),当派出所否认曾说“这事能了”时,无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,无法维护自身权益。
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或担心后续权益受损,建议立即联系律师协助补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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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的情况,我们提示以下法律风险点:
1. 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的风险:例如,派出所做笔录时口头告知“案件了结,不用再管”,但未出具撤案文书,半年后因发现新证据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,此时您因轻信承诺未留存证据,无法抗辩公安机关的突然起诉,陷入被动局面。
2. 笔录内容被歪曲的风险:例如,您在笔录中陈述“对案件事实无异议”,但派出所未记录“是基于‘案件了结’的前提”,后续案件重启时,该笔录被作为您认罪的证据,导致检察院以认罪态度好为由建议从轻处罚,但您实际并未认可全部事实,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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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的问题,我们结合具体法律依据分析派出所说法的合法性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一条规定,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应当遵守传讯时及时到案的规定;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,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,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,连同案卷材料、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;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,在侦查过程中,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,应当撤销案件。
结合您的情况:派出所传唤做笔录是履行法定侦查职责的行为,但若仅口头说“这事能了”,未出具《撤销案件决定书》或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》,则不符合“侦查终结”或“撤案”的法定形式要求。只有当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撤案决定并送达文书时,案件才真正“了结”,口头表述不产生终局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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针对您的问题,我们说明以下特殊情况对处理的影响:
1. 案件已过追诉时效的特殊情况:若您的案件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(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),派出所做笔录时说“这事能了”可能是基于撤案考虑,但需注意:若存在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”的情形,追诉时效不受限制,即使派出所口头说“了结”,后续仍可能被追究责任。
2. 案件涉及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况:若您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,派出所仅针对您个人说“这事能了”,但主犯仍在侦查中,此时您的案件可能因主犯案件未结而无法单独撤案,“这事能了”仅为阶段性表述,后续需等待主犯案件处理结果。
3. 证据不足但未达撤案标准的特殊情况:若案件证据不足,但公安机关认为仍有补充侦查的可能,派出所可能以“这事能了”安抚您配合做笔录,实际是为后续补充证据做准备,此时案件并未真正了结,仍存在被起诉的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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